个人信息获取相关法规说明

为进一步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解释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提出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存储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后的罚则,其中主要条款有:

1、《解释》定义了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条指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要求,第四十条指出“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二条指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3、《网安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需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四十一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4、《网安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实名制要求,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网安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出境提出安全评估要求,第三十七条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6、《修正案(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形提出量刑标准,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定义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九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解释》中提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采集或生成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征信信息、财产交易信息等,如员工以出售、交换等方式故意征信信息、泄露财产信息超过50条的,交易信息超过500条的,其他信息超过5000条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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