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使用相关法规说明

1、爬取内容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爬取行为本质上就是复制的行为。因此,当爬取的数据具有独创性特征时,爬取行为可能会违反《著作权法》,构成对数据所有者著作权的侵犯。

这里所说的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包含两类:

原始作品,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化的论文、音乐、电影等。除此之外,比如经过实验得出的实验数据因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创作过程,最后得出的电子化的实验数据也应当归属于原始作品一类。

汇编作品,主要包括数据库、歌单等。《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类的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数据库编排过程及编排依据,比如对歌曲汇编的过程之中,歌单的作者选取歌曲的依据为“动感”、“电音”等,而非简单地以字母或创建时间顺序。

2、爬取内容为数据所有者的收入来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爬取内容构成了网站商业竞争的主要优势,未经网站许可爬取数据并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能够构成网站商业竞争主要优势的数据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数据由网站用户创建,其著作权不属于网站,而是属于网站用户;
供网站用户访问、查看该类数据构成了网站的主要运营模式;
网站为维护该类数据付出了财力、人力、物力。

3、爬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部分网络爬虫具备数据解析的功能,即使网站的所有者采取了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仍然可能会被爬取。此时,爬取行为可能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爬取内容涉及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如果爬取行为未经信息所有者的同意甚至买卖、提供或公开爬取的数据将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另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爬取内容涉及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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